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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 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

  

  第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全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项目管理中心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赋予项目技术贡献系数;根据核心技术转化能力,测算项目核心技术价值占比。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审定项目技术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对专家评审非共识项目,通过会商确定结论;无法确定结论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 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名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发项目证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踪工作。鼓励国有企业集团、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所属企业或服务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